委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须知
本所受理各级公安、检察、法院、司法等部门委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。
委托方申请鉴定时应提供:(1)委托鉴定书;(2)完整的案卷材料(提供全面、客观、真实的鉴定案件材料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若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产生的后果,由委托方负责。)
经本所对委托鉴定的资料进行审核,资料如若齐全且符合本所鉴定范围的,本所才给予受理。符合鉴定要求后,双方签订《司法鉴定委托书》,并预约鉴定时间及地点。
一、《司法鉴定委托书》:应包括以下内容
1.标题:司法鉴定委托书。
2.被委托单位全称: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
3.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:个人基本资料及简历、过去病史、家庭情况及家族精神病史。
4.案情简介:案情经过,包括案前、案后的相关情况。
5.委托鉴定原因及看法:重点说明被鉴定人有关精神状况方面的疑点。
6.鉴定要求: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下列鉴定项目(如精神状况诊断、责任能力、诉讼能力、服刑能力、性自我防卫能力、民事行为能力、伤病关系等)。
7.落款:委托单位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。
二、完整的案卷材料(即被鉴定人涉案案卷全卷):应包括以下内容
1.案情发生的详细经过,与案情有关的侦破、调查、讯问记录。
2.对被鉴定人的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。
3.与被鉴定人精神状况相关的调查材料:包括人证、物证、书写材料、既往医疗证据、调查笔录等;调查对象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亲属、邻居、同事、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部门或干部等。
4.如属刑事案,应提供收审期间的表现,包括同监室人犯调查材料及看守所的证实材料。
5.如属损伤后精神障碍的鉴定,办理鉴定委托业务,应提供伤病治疗经过及治疗效果,还应提供伤前及伤后精神状况的调查材料。
联系鉴定业务电话:0754-88207409(上班时间) E-mail:2032934338@qq.com